福建省图书馆接收捐赠文献说明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是开启智慧的钥匙。福建省图书馆百年发展历史中,社会各界捐赠是我馆收集珍贵文献、丰富馆藏的重要途径之一。为继续做好文献捐赠工作,兹将我馆接收文献捐赠的相关要求公布如下,敬请捐赠者通晓。
第一条 接收捐赠的范围
⒈ 古籍、舆图、金石拓片、名家批校本、名家手稿、名家书画、文书档案、侨批/家书、老照片、年画、木雕书版等具有保存和研究价值的各种载体文献。
⒉ 凡符合我馆收藏标准但尚未收藏或我馆虽已收藏但需增补复本的文献资料,我馆将视文献情况选择入藏。
3.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图书馆捐赠各类文献,必须按照《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2010年7月22日新出联〔2010〕13号)的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二条 不予接收范围
⒈ 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文献。
⒉ 内容是反党、反社会、反政策等立场反动的文献。
⒊ 内容低下,宣扬迷信、淫秽等内容的文献。
⒋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悖的文献。
⒌ 涂色书、贴纸书、字帖、游戏书、手账本、笔记本、立体书、有声书、挂图、挂历、活页书、袋装书、卡片书、光碟配套解说词册、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各类考试用书、各学科习题解答等影响二次流通或不便于排架的普通图书。
⒍ 内有划线、标注、眉批、水渍、缺页、破损、外观品相不好普通图书。(海内外孤本或名人批注除外)
⒎ 不完整的套装书刊或内容过时,既无使用价值又无版本价值的普通文献。
⒏ 非正式出版物(古籍和福建地方文献除外)。
第三条 权益说明
⒈ 捐赠人对捐赠的文献应拥有合法处置权,并对文献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⒉ 捐赠文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捐赠者要保证文献内容的合法性,如果在后期审读、借阅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捐赠人应对所捐文献负责。
⒊ 我馆在接收到捐赠文献后,经初步判断基本符合我馆收藏范围的出版物,向捐赠者回馈感谢,并在我馆网站予以公布。
⒋ 受赠文献一经接收并办妥有关手续,我馆将拥有该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我馆有权不告知捐赠者即可对文献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入藏、转赠、剔除、淘汰等。
⒌ 图书馆没有将捐赠文献寄还捐赠者的义务,倡议图书捐赠者事先联系以确认捐赠文献是否符合要求。不属于本馆入藏范围且未经联系直接寄送到馆的捐赠文献,我馆将为捐赠者保管3个月,在此期间捐赠者可随时联系取回(邮费自付)。逾期未取回,将视同允许本馆自行处置。
第四条 文献复本
⒈ 近三年出版的中国大陆正式出版物原则上接收2个复本。
⒉ 三年前出版的中国大陆正式出版物、非正式出版物、境外出版物,原则上接收1个复本。
⒊ 福建籍作者著述或文献内容与福建政治、地理、历史、文化、社会等领域相关的福建地方文献可增加1个复本。
⒋ 古籍、善本、舆图、金石拓片、名家批校本、名家手稿、名家书画等珍贵文献应收尽收。
第五条 注意事项
1. 捐赠文献寄赠到馆,请务必在文献中另附纸张写明捐赠人姓名、详细的回寄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捐赠文献题名和数量以便我馆工作人员核对并及时反馈处理信息。
2. 我馆给予捐赠者的感谢回馈仅表达对捐赠者的谢意,并不代表我馆对捐赠文献内容或学术水准的评价。
3. 欢迎著作权所有人在所捐文献扉页留下题签,同种文献留1个为宜。
第六条 联系方式
⒈ 捐赠咨询
联系电话:0591-87507239
(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夏令时9:00-12:00;14:30-17:30)
⒉ 邮寄捐赠
寄赠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27号福建省图书馆采编中心
备注:请在包装正面注明“图书捐赠”字样。
⒊ 到馆捐赠
捐赠者可亲自将文献送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27号福建省图书馆一楼总服务台
接收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⒋ 上门接收
本地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大批量捐赠可由图书馆派专人上门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