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居民收入提升计划实施路径与参考分析——基于城乡居民四种收入类型的研究
2026-06-0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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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标志着我国居民增收工作迈入全新发展阶段。韩国同为东亚经济体,其在经济转型关键期实施的居民收入提升与分配调节政策,高度契合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增收的现实需要。本文以工资性、财产性、经营性、转移性等四种收入类型为脉络,系统梳理韩国收入提升政策的出台背景、实施路径与落地成效,深入剖析其政策设计逻辑与实践教训,再结合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增收现实基础与深层发展阻碍,从多维增收协同推进、政府市场合理边界、城乡发展统筹协调、增收消费深度联动四个维度提出政策建议,为制订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构建长效增收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
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消费需求、夯实经济内循环发展基础的关键举措,更是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列为2026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恰逢我国经济从出口导向型转向内需驱动型的关键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结构合理性与分配均衡性成为核心议题。
韩国作为东亚典型经济体,其政府主导政策落地、城乡二元结构显著、中小企业占比高的特征与我国相似。因此其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问题形成的系统性增收政策体系,也相较欧美国家做法更具参考价值。本文聚焦韩国20世纪70—80年代经济转型期颁布的核心增收政策,以城乡居民四类收入为主线,分析政策实施背景、实操路径与经验教训,兼顾共性借鉴与本土化适配,为我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制订提供国际实践参考。
二、韩国居民增收计划实施背景
韩国居民增收计划是针对20世纪60—70年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展开的系统性政策回应,彼时其经济增长高度依赖投资与出口,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逐步凸显,对政策治理提出了高要求。
(一)城乡发展失衡问题突出
20世纪60—70年代,由于工业化红利未均衡覆盖城乡,韩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生产模式传统,农业生产效率仅为工业的23%,导致工业化加速阶段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1967—1979年韩国农业人口从1607.8万降至1088.3万,青壮年持续外流导致农村抚养比由98.0升至107.3,农村发展活力持续不足。1970年,韩国农户家庭收入仅为城市工薪家庭收入的61%,城乡收入差距达1.66:1,城乡发展失衡成为制约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
(二)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不足
彼时,韩国的居民收入结构呈现出显著的单一化特征。1970年韩国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合计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3%,财产性、转移性收入仅占19.7%。城市劳动者收入高度依赖工资,农户收入则依托农业生产经营,二者均易受市场波动和自然条件影响,增收渠道多元性不足。居民收入对宏观经济周期敏感度较高,抗风险能力偏弱,稳定增长的制度基础亟待夯实。
(三)居民整体消费能力有限
20世纪60—70年代,韩国推行出口导向与投资驱动型增长模式,投资与出口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增长速度缓慢以及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等因素,直接制约了整体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的提升,居民消费率呈下降趋势,消费的拉动作用持续弱化。国内消费市场未能与工业产能同步扩大,其经济发展易受国际市场波动冲击。
(四)社会收入分配失衡
20世纪70年代,韩国的正式工人与临时工之间的工资差距极为显著。财富与收入向城市、工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过度集中,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与经济发展速度脱节。在制造业等主要行业,临时工的工资通常不到正式工人的一半,大量非正式就业者长期处于低工资、无保障的状态,临时工、一线产业工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存在明显短板。城乡、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不同群体发展获得感差异显著,社会矛盾逐步累积,推动政府加快完善收入调节、劳动保护与民生保障体系。
三、韩国城乡居民增收实施路径及成效与不足
韩国围绕工资性、财产性、经营性、转移性四类收入精准施策,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制度建设、财政扶持、市场引导等工具,推动城乡居民收入协同增长,形成可参考借鉴的经验与需防范规避的教训。
(一)工资性收入:健全增长机制,保障分配公平
工资性收入是韩国居民收入主体,政策核心是建机制、强监管、稳增长、保公平。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增长指导体系,韩国经济企划院与劳动部每年发布工资上涨指导线,重点核定重化工业、轻工业工资涨幅上限,企业须在指导线内结合效益与生产率确定工资水平。二是强化劳动基准立法,1973年修订《劳动基准法》,规范工时、加班报酬、特殊群体保护,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夯实劳动权益底线。三是加大财政支撑力度,1970—1979年韩国中央财政支出年均名义增速32.7%,高于国民所得名义增速30.5%,为低收入保障与劳动报酬提升提供资金保障。
(二)财产性收入:拓宽增收渠道,激活资产价值
针对财产性收入渠道窄、门槛高、城乡不均等问题,韩国以确权为基础、以金融为支撑、以组织为载体,推动资产价值转化。一是依托“新村运动”推进农村土地与住宅产权确权登记,规范农房租赁与土地经营权有限流转,1970年至1979年,农林水产财政投向土地基础开发建设比重从30.3%升至49.7%,夯实增值基础。二是推进农村金融普惠,扩大金融网点覆盖,提供小额信贷、低门槛储蓄产品,降低财产性收入参与门槛。三是强化农协功能。1970年至1980年,农协成为农户资产收益与分红的核心供给主体,农林水产投融资中农协占比从24%提升至45%,打通农村资产变现与增值通道。
(三)经营性收入:精准扶持主体,提升经营效益
经营性收入是城乡增收重要支撑,政策聚焦城市小微、农村农户两类主体,实施“资金+技术+品牌”一体化扶持。一是城市层面简化审批、减免税费、发放创业补助,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与轻工业,激活中小经营主体活力。二是农村层面依托农协提供低息经营贷款,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品牌化,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三是强化财政倾斜,1970—1979年,农林水产业在韩国中央政府经济事业费中的占比保持在17.3%—31%,财政资源优先向农业经营倾斜。同时,1977—1982年,非大都市地方政府产业与经济相关支出年均增速达35%,小微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持续投入。
(四)转移性收入:强化精准兜底,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转移性收入聚焦保基本、缩差距、兜底线,重点向农村与低收入群体倾斜,构建与经济增长、物价联动的调整机制。一是加大农村福祉投入。1970—1980年农林水产资金投向农村环境与福祉比重从0.9%升至5.9%,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短板。二是实施低收入群体精准帮扶。韩国通过农林水产财政资金加大对农村福祉、低收入农户与社会保障的投入。1979年农林水产业相关财政支出占中央经济事业费的14%,重点用于农村社保与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三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1985年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显示,1977—1982年,韩国非大都市地方政府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占总收入比重虽从49.1%降至36.7%,但农村专项转移性补贴保持刚性增长,兜底功能持续强化。
(五)主要成效与实践教训
一方面,居民增收政策落地成效显著。1969—1979年农民年均收入从22万韩元提高至223万韩元,增长超9倍。1962—1976年韩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国民收入中,财产收入从1965年的7.7亿韩元提高至1972年的36.7亿韩元,收入结构持续优化;城乡收入差距大幅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至1.05∶1,分配格局明显改善。
另一方面,韩国增收政策在落地过程中仍存在明显短板,且问题根源指向制度设计与政策执行的深层不足。一是农村资产运营配套制度存在漏洞,土地经营权流转缺乏二级市场,产权抵押融资渠道不畅,导致农民资产增值收益难以落地,持续增收长效机制不健全。二是中小企业处于政策边缘化地位,资源与扶持高度集中于财阀,缺乏独立的资金与技术支持体系,增收空间被严重挤压。三是临时工、非正式工等群体权益保障存在制度空白,社保仅覆盖工伤保险,养老、医疗保障未纳入,且劳资协商机制中无临时工代表,权益表达渠道缺失,制约收入差距持续缩小。
四、对我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思考建议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分配工作仍面临相关困难和挑战。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增速放缓苗头初显,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协同性有待进一步强化。收入结构呈现显著的工资性收入依赖特征,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城乡居民增收渠道不均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城乡、区域、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客观存在。农村居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中小企业职工、低收入群体等重点人群的增收基础仍不牢固。居民增收与消费升级的联动效应未能充分释放,增收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仍需持续完善。通过参考借鉴韩国居民收入提升政策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关思考建议。
(一)构建协同发力的多元增收政策体系
聚焦工资性、财产性、经营性、转移性四类收入协同提升,针对各类收入的核心痛点设计精准政策工具。一是推动工资性收入提质增效。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CPI、劳动生产率3项指标纳入调整公式,每两年调整一次,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面提质,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中小企业职工等群体薪酬保障。二是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丰富普惠性金融产品供给、降低投资门槛,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入市范围与交易规则,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农户保底分红比例不低于60%,保障农民资产增值收益。三是增强经营性收入动能。延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与融资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推动农产品产业化、品牌化,完善流通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四是优化转移性收入精准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向农村、低收入群体倾斜力度,建立社保、低保标准与物价、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城乡社保一体化。
(二)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激发双重增收活力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核心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的增收格局。一是政府相关部门重点负责制度设计、政策扶持、兜底保障与监督评估,完善收入分配、财产权保护、社会保障等基础制度,破解城乡及群体增收的共性难题。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企业、经营主体与居民自身的增收活力,兼顾收入增长与发展效率。例如,工资水平主要由市场供求、劳动生产率决定,政府仅对最低工资、劳动权益做底线监管,工资协商由行业工会与企业协会主导,政府不直接干预。三是财产增值遵循市场规律,政府聚焦监管体系与资产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居民财产性收入市场监管体系,重点打击金融产品虚假宣传,对农村资产流转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居民财产增值提供公平安全的市场环境。
(三)统筹城乡发展,聚焦重点群体精准增收
以农村增收为突破口缩小城乡差距,同时针对重点群体实施差别化精准扶持,破解增收不均衡问题。一方面,加大农村政策与资源倾斜力度,完善农村交通、物流、金融等基础设施,依托乡村振兴打造“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重点培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电商两大新业态,配套建设县域物流仓储中心,拓宽农村居民增收路径。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推动就地就近就业与有序转移就业相结合。另一方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与社保制度,压实平台企业责任。落实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同工同酬,将工资保证金制度覆盖至所有建筑、制造企业,保证金比例按企业信用等级差异化设置,开展针对性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等实行产业、就业、社保综合帮扶。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完善服务体系,助力高质量就业增收。
(四)夯实内需发展基础,构建居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
推动增收与消费、投资深度联动,同时健全制度保障,实现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以收入增长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对农村居民消费实施阶梯式补贴,激活农村消费市场、推动消费升级,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避免脱实向虚,以产业升级带动高质量就业、提升劳动生产率,为增收提供坚实产业支撑。一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三次分配,强化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的调节作用,缩小城乡、区域、行业差距。二是建立政策协同机制,推动增收政策与乡村振兴、产业升级等政策有效衔接,避免脱节冲突。三是建立全国城乡居民增收动态监测系统,按城乡、收入群体、行业分类统计,政策实施后每年度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依据。四是推动居民收入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升,兼顾公平与效率,为共同富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核心支撑。
(《新华智库研究》2026年第2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室主任、科学研究所所长(兼) 韩玉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赵文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研究所干部 王争)